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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次数: 次 发布时间:2024-11-12 来源:
本文摘要:北京商报讯 (记者 马元月 许晨辉)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说,同一笔收益既交纳营业税又交纳个人所得税,而又不属于公司员工无法缴纳社保,可观的营销队伍的身份仍然很失望。
北京商报讯 (记者 马元月 许晨辉)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说,同一笔收益既交纳营业税又交纳个人所得税,而又不属于公司员工无法缴纳社保,可观的营销队伍的身份仍然很失望。昨日,北京商报记者得知,北京保监局正在探寻实行独立国家代理人制度,以期解决问题营销员的双重纳税问题。对于寿险营销员的整个体系,北京保监局将在佣金制、员工制、混合制这三类基础上探寻个人代理人制度。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讲解,“正在研究的独立国家代理人制度相等于个体工商户,以个人或合伙制形式申请人登记纳税主体,与保险公司合作服务客户群体”。
值得一提的是,在北京保监局所探寻的创建代理人制度中,营销人员可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。在现有政策框架下,这将是一个重大突破,类似于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。探寻独立国家代理人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问题营销员的法律地位。
据理解,目前保险营销员既不是公司员工,更加不被归属于个体工商户,地位更为失望。另外,营销员和公司一方面要按月交纳营业税,同一笔收益被征两次营业税;另一方面对于营销员个人来讲,同一笔收益既交纳营业税又交纳个人所得税,“独立国家代理人制度将需要解决问题双重征收问题,”郭左践回应。全国政协委员、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全国“两会”上提交议案建议“减低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开销”,为保险营销员纳税忘了一笔账。
戴皓指出,营销员作为非雇员,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333.33元,近高于雇员的3500元。公司不给其交纳社保、公积金等项目。即使营销员个人按灵活性低收入形式,自己全额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,也无法在个人所得税前扣减,不合乎税收公平原则。
此外,对营销员佣金收益一次偏高的,除按20%比例交纳所得税外,还实施加成反应征税,既然对营销员一次缴人偏高的部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,那么对营销员征税营业税不仅不存在反复交纳,也增大了营销员的纳税开销,失礼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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